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4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六章 解散 第34條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