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六章 解散

條文:
第33~34條(共 2 條)
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
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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