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六章 解散 條文:第33~34條(共 2 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全文 第33條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第34條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