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3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六章 解散 第33條 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