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