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
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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