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17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第17條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