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