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