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