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6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申請結構安全評估,其評估報告書,得視為前條所定之評估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