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