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第一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第二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重建者,其容積獎勵額度同前項第一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