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用詞,定義如下: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二、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申請重建計畫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本條定義的名詞 基準容積 原建築容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