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濕地相關保育機關(構)、團體於重要濕地及其周邊地區推廣產業轉型、濕地標章申請及定期辦理濕地標章評鑑。事業經評鑑成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