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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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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