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6條 法規: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