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2條 法規: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直轄市、縣(市)首長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底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發生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移付懲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