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法規: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政府機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擅自興工建築者,其首長及事務主管人員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