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直轄市、縣(市)首長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底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發生者…
- 第3條直轄市工務局長、縣(市)建設局長或工務局長,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不力、疏導無方或不能協調配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
- 第4條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 第5條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五天以上…
- 第6條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
- 第7條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 第8條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即時轉…
- 第9條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執行拆除不力者,依左列規定予以處分:一、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執行拆除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二、未能…
- 第10條政府機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擅自興工建築者,其首長及事務主管人員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 第11條擔任現場警戒各級警察人員執行疏導,警戒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或有特殊重大績效者,視實際情形予以嘉獎、記功或記…
- 第12條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對於轄區新違章建築均能事先防範或及時查報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 第13條鄉(鎮)(市)(區)長及建築管理人員處理違章建築工作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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