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