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內政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人或三人。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