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