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