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28條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應經董事會同意。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