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26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