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