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7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