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