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復育計畫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