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同時涉及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得同時分別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