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下簡稱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事項得予簡化如下:一、法令依據。二、變更理由。三、變更計畫範圍。四、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前後差異對照說明。五、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