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