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必要時,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