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