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16條 法規:國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