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變更公聽會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