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主管機關舉行之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任何人民或團體亦得出席表示意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三、其他相關機關。申請人應出席公聽會說明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及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