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及公聽會,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前項書面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