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展覽,應於公開展覽開始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時間及地點,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