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公聽會紀錄應於其公開及寄送日報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