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母法 第三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處理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審議時,如有須補正事項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