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
- 第7條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開發地區及開發工程實施地區表示圖。三、造地開發計畫書、圖。四、使用開發計畫…
- 第8條受理申請機關於查核開放計畫之文件符合前條規定後,應即將其計畫書、圖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公開展覽期…
- 第9條開發申請案經審查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基於法律所為之…
-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開發計畫時,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必要時得邀請開發申請人列席說明。前項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得…
- 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收受直轄市主管機關初審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其許可內容交由…
- 第13條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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