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 第5條 法規:海岸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