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護標的及目的。二、海岸保護區之範圍。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四、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六、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前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之保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