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2條 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