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0條 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