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5條 法規: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重要濕地內放淤之水質基準,應維持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陸域地面水體戊類相關規定;放淤後之剩餘水量,應維持該重要濕地地面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五,且懸浮固體限值不受第二條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