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3條 法規: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重要濕地內給水之地面水或伏流水,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水權登記,其每日引用水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之一。但以循環方式利用重要濕地水資源者,不在此限:一、地面水或伏流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之十分之一。二、周邊地面水每日流入重要濕地水量之十分之一。三、重要濕地每日流出水量之十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