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接獲前條第四項通知後,應即製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資料,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性質,將前項資料分別轉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