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投資開發案件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